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几点认识:(1)治国理政,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依法办事是第一要求。
笔者认为,就论证路径而言,普法的合法性论证首先应建立在普通民众的法律直觉及对其利益的基本关怀之上,关于这一点,德国法社会学家莱塞尔有着明确的说明,莱塞尔指出,法规是否具有说服力,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它们是否符合其法律直觉,[8]310这就意味着,在普法的过程中,如果普法者轻视或忽视普通民众的法律直觉,缺少对其利益的基本关怀,法律法规将不可能获得内在认同。二、反思与追问:基于守法效果的评价然而,以上述命题为支撑的普法究竟效果如何呢?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学者对于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看法与国家普法部门的认识与评价大相径庭。
张明新:《对当代普法活动的认识与评价》,载《江海学刊》2010年第4期。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根据现代传播理论,观点的接受,最终依赖于所谓使用——满意的传播过程,即,在现代社会,观点的接受者往往被看作传播的主动参与者,而不是传统观点所认为的被动的、不动脑筋的观众。本文的以下分析将表明,在已经过去的二十七年里,普法对于守法的功能意义是由知法,守法与知法,维权,守法两个不同命题共同支撑的(而这样两个命题的产生时间又存在先后),二十七年的普法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知法,降低了民众与法律的疏离感,然而却并没有为守法做出预期的贡献(至少离预期存在着差异)。[11]实际上,在国内的普法研究中,亦有学者通过意识形态功能视角对普法进行了分析。
[3]327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普法中权利话语开始扩张,有学者明确提出,普法必须观念更新,而观念更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树立权利保护理念。[5]有学者甚至直言不讳地指出,国家在全社会中普及法律知识,推行依法治理运动的努力不可能一点成效没有,但亦不可过高估计这一努力的效果,尤其是国家在农村地区。行政信访的受案范围,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是指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但在反对对方的主张或回答对方质疑之前,当事人需要了解对方提出主张和理由的逻辑,才能进行反击。【注释】[1]唐述权.上半年涉法涉诉信访占八成三类信访成重点[N].人民日报,2005-09-26(10).[2]徐平,张定洲.浅谈地方人大常委会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原则和方法[J].福建法学,2008(4):15-18.[3]常健,方扬.论公共冲突管理中表达渠道与互动平台的平衡[J].学习论坛,2011(5):43-47.[4]胡伟.政府过程[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196. 进入专题: 人大常委会 涉诉信访 信访 。但同时,它也不仅是中转站,而且是传声筒,通过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将民众的意见传达给法院,并对法院有效、公正地处理信访案件起到一定的监督和推动作用。虽然涉诉信访概念未能经过严格的学术推敲,但根据其使用初衷,结合信访概念,可作如下定义:涉诉信访,专指那些已经或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法院的作为、不作为或者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或者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司法机关在这些方面存在不落实、不受理、不及时、不属实等问题,人大常委会就可以启动法定的监督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法官看到对其将来的任命有决定权的人大领导的批示,很难视而不见,很可能会尽力实现领导的意图。(一)监督的实际效果人大常委会通过交办、转办信访案件的形式对法院进行监督,实际上出现了下列两种情况:一是流于形式,监督未产生实效。三、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中的功能重构由上述可知,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中的功能存在着很多不足,这些不足对实际冲突的化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就必须对其实际功能定位进行重新思考。从内容来看,涉诉信访案件既包括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予以受理,也包括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还有少量的执行异议案件。
如今法院的决定仍然没有支持自己的诉求,就说明法官的判罚不公正。涉法涉诉问题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所占的比例基本都在40%以上[2],可见,涉诉信访已成为人大信访工作中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这种形式不但影响了审判的独立和公正,而且对于信访起到了不良的示范效应。【摘要】涉诉信访随着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已经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来信来访的诉求不同,一般交办、转办的内容要求法院对立案、执行和在审、已决裁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做出具体答复,如不予受理案件、程序不合法、裁判未被执行等。简言之,行政信访仅受理与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相关的信访事项。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国老百姓普遍认为法官是官,所以心中总是充满敬畏。涉诉信访并不是制度上的专门概念和学术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实践中的创造物。
2005年是40151件次,同比增长0.98%。这些问题如果能够在人大中提出,就有可能成为某些重大决策的选择,从而在立法方面进行修补和完善,从根本上化解某些冲突和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所以,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信访案件,固然能够将当事人的意见反映给法院,给当事人带来解决问题的希望,使他们在一段时间内不再上访。即使信访人的诉求不一定能够实现,但是双方可以在这样的平台上实现意见的交流,避免误会和隔阂的生成,有助于矛盾的解决。但是,目前人大常委会在涉诉信访方面,主要扮演的是传声筒的角色,即将相关信访案件交办、转办给法院。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可以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途径之一。这是由于,法官在人事任免方面与人大领导之间存在依附关系。
因此,法官在接到人大常委会交转的函件时,也只关注反馈时限和需要答复的内容,走走程序而已,很少影响其裁判结果。他们认为之前既然人大常委会对案件交办或转办了,就说明自己有理。
作为意见表达和综合的平台,人大常委会一方面有机会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界定的信访是狭义上的,仅指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即行政信访,也称小信访。
从信访的接待单位来看,主要以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为主,基层法院也接待少量上访案件。事实上,有些信访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主要是政策制定方面的一些固有缺陷造成的。这样原本通过人大监督,希望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安排,反而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另一方面,监督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使审判丧失独立性。
人大对法院监督是一项宪法权力。从此,涉诉信访就成为专指法院的概念。
宋心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博士后。综上所述,人大常委会对涉诉信访案件的监督,可能产生两种负面结果:一方面,监督流于形式,却增加了法官的实际工作量。
同时,人大常委会也应当关注互动平台的构建,改善监督的方式,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拥有平等对话的机会,促进矛盾的化解。可以说,人大常委会掌握着担任审判员以上职务法官的任命权。
直到1995年,国务院颁行的《信访条例》才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界定了信访概念: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在正常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只对信访案件进行交办、转办。即使见到了,法官在给当事人讲解答疑的时候,也很难保证态度和举止得体。信访人会认为只有获得领导批示才能解决问题,从而不断强化了上访找领导解决问题的行为逻辑,严重影响单位日常工作的规范和秩序。
而之前在党政文件中出现的信访是广义上的,它包括人民群众向党组织、政府、司法、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机构提出的建议、请求、批评、反映情况等,即所谓的大信访。法官们也很忙,不是总能找到。
信访这一概念由来已久,而涉诉信访的提法却是近几年方才兴起的。缺乏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有效地疏导社会冲突的能量。
人大常委会并不是裁判机构。这些机构都可以接受群众涉诉的来信来访,通过交办、转办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纠错机制。